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阳光检务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聚焦 > 最新公告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执行“三个规定” 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25-02-14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现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向社会公布:

  2024年,我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48件,相比去年同期(40件)增长20%。其中,院领导带头填报14件,占比29%。从记录报告对象看,100%均为非检察人员。

  下一步,福田区检察院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新部署新要求,把深化落实“三个规定”作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逢问必录”、规范填报,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规范行使。


“三个规定”是什么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简称“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落实“三个规定”,2019年和2020年,最高检分别制定出台《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实行月报告、“零报告”制度。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填报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全国四级检察院网上填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服务热线:0755-12309

粤ICP备20011601号-3 网站标识码:4403040003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541号

版权声明 | 网站地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党政机关

微博
微信
今日头条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