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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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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司法行政机构

  1.政治部(机关党委)。按副处级建制,负责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和群团工作。承担教育培训、检察文化建设、检务督察、纪检监察等工作。

  2.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按副处级建制,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督办、档案、信息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检察公共关系、司法警务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工作。

  3.检务保障部。按正科级建制,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智慧检务、技术信息等工作。

  (二)检察业务机构

  1.第一检察部。负责办理侵犯财产(不含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三、五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2.第二检察部。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办理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危害公共安全(含危险驾驶)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3.第三检察部。负责由本院办理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和除第二、五检察部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相关案件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在第一、第三检察部门全轮案办理。

  4.第四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指导驻看守所检察室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办理相关申诉案件。

  5.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负责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申诉案件。

  6.第六检察部。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类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7.综合业务部。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等工作,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究。负责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检察建议,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等工作。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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