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并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和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终结审查或不抗诉决定不服,没有新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3、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起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