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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受理哪些案件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并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判决、裁定和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终结审查或不抗诉决定不服,没有新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3、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的范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民事、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申诉,要求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起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我要向哪些部门进行申诉

      1、受理申诉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受理申诉。

      2、办理申诉部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申诉案件、执行活动监督的审查。


  • 申诉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或申请监督,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诉(请)人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申诉(请)书应载明被申诉(请)人、明确的申诉(请)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诉(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诉(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诉(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诉(请)书正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执行裁决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卷宗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加盖人民法院档案室或业务庭公章等;

      3、证明申诉(请)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请)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5、申诉(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申诉(请)人应提供被申诉(请)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6、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1、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权利

      1)申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诉,经济确有困难的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2)对方当事人自立案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4)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5)在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主持调解或自行和解。

      2、申诉案件双方当事人义务

      1)申诉当事人双方应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或者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2)申诉当事人双方应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伪造证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民行检察办案程序

      对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经我院审查后,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裁定,经区院、市院审查后,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


  • 民行检察办案期限

      立案期间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1个月,审查终结期间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主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服务热线:0755-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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