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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24-08-23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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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现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上半年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如下:

  2024年1-6月,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22件。从记录报告对象看,非检察人员被填报22件,占比100%。

  下一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抓好教育引导,严格执行“逢问必录”,持续深化、完善、做实“三个规定”。坚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抵制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不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筑牢检察权公正规范行使的“防火墙”,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三个规定”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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