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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修改涉生态环境领域两件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6-08-18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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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下发决定,对此前“两高”下发的涉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海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海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名称调整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引言及有关条文均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进行了更新,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要求。如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可以告知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者提起诉讼。在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部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就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破坏,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修改为:“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涉嫌犯罪的,在行使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引言修改为:“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此次修改是“两高”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后,对生态环境领域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决定已于2026年7月27日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2026年7月31日经最高检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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