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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院对我作出不起诉的宽大处理,我一定好好珍惜此次机会,更加努力干事创业,为福田经济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在一场由检察机关举办的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会上,一名民营企业负责人道出了肺腑之言。
这名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于2016年3月注册成立A公司,后来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推出黄金投资网络平台吸收投资人资金,并将吸收资金用于黄金投资。随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投资人因无法按期提取到本金和利息,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综合戴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额清退所吸收资金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结合,是福田检察机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司法的柔性和温暖。
撰文:刘丽 王宁 陈玉婷 周慧
1 强调经济发展和司法文明协同推进
福田检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起诉或不起诉?对于检察官来说,可能只是一项工作或业务,而对于戴某某来说,则是影响其人生命运和企业存亡的重大决定。被起诉或判刑,就会留下人生污点,还将失去自由、名誉、财产,更重要的是,多年来苦心经营的企业可能因此垮了。在强调经济发展和司法文明协同推进的当下,让法律实施既彰显权威和力度,又不失阳光与温情,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守护企业的发展命脉、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司法责任和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如何在法律和温情中拿捏好高低与轻重?据介绍,这需要检察官们具备较好的业务素养、职业道德以及用法情商。过于严厉苛责,单纯搞入罪“一刀切”不行,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味要求法律宽大包容,单纯保护却不教育、惩罚,又会破坏法治公平与威严。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个案不同处置。在此案中,戴某某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且如实供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全额清退所吸收资金,契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的司法理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检察机关综合戴某某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自首、认罪认罚和全额清退所吸收资金等情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记者了解到,本场不起诉公开宣告会还对另外4名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依法作出不起诉公开宣告。其中3名被不起诉人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因存在与戴某某类似的可以予以宽大处理的情节,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名被不起诉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则涉嫌醉驾,由于其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偶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由此,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宽严相济彰显司法的柔性和温暖
司法决定作出后的效果好不好,得听听群众怎么说。本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会结束后,10余名人大代表各抒己见,纷纷发表体会和意见。“公开宣告的不起诉案件很有典型性,现在非法融资平台多、危害大,对于老百姓来说,追回钱款最重要,两个非吸案件的钱款都追回来了,对于其他非法融资平台积极偿还投资款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一位金融行业的代表说道。一位建筑行业的代表说:“公开宣告会严肃而温暖,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予以训诫,另一方面又鼓励他们依法依规经营,回报社会,很有意义。”还有一位代表说:“对情节轻微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让民营企业家特别暖心,激发了民营企业干事创业的信心。”
福田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胡敬东对本次活动表示高度认可,他说:“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检察院做的这项工作,是司法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使命,是营造法治营商环境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结合,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彰显了司法的柔性和温暖。”
最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华红提出了检察机关办理民营企业案件的基本理念和思路:“法律是既有权威又有温度的,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如何体现温情,如何真切保障,还要敢担当、出实招。企业家自动投案,全额退偿投资款,未给投资参与人造成损失,尽力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恢复,这是民营企业家对社会的担当;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则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检察担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福田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
近年来福田区委、区政府努力抢抓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发展机遇,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总目标,努力从“增效能、增服务、增活力、降成本”四个方面精准发力,出台了《福田区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工作要点》,实施十二项行动,全力打造大湾区营商环境高地。福田区委政法委积极发挥统筹、指导和督促政法工作作用,带领福田各政法单位深入推进平安福田、法治福田和智慧城区建设,积极打造新时代法治建设“枫桥经验”的福田样本,努力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在福田区委和政法委等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下,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坚持依法办案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并重,尽量减少对涉案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的克制性和宽容性,最强有力地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健全服务保障工作机制
福田检察机关联合区工商联出台了《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定点联系、重点案件回访、法律咨询以及快速处理企业控告、申诉和举报等一揽子配套制度,通过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专场检察开放日、“检企座谈会”、提供法律咨询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介绍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职能和措施,征集意见建议100余条,联系30家民营企业作为定点联系单位,积极回应民营企业提出的如何预防企业内部犯罪、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如何防控行业法律风险等问题。如就企业代表提出的自行处理企业内部犯罪的问题,提醒企业应通过更有效的合法方式保护权益,若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取最大的打击和预防效果;如办理某企业发生内部盗窃案件后第一时间进行回访,就企业如何健全管理体制,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提出法律建议,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经营机制。
精准打击涉企犯罪行为
在损害商业信誉、合同诈骗、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经济管理秩序方面,2018年以来,福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329件540人,逮捕284件452人,审查起诉296件588人,起诉232件402人。例如,张某为达到恶意竞争的商业目的,指使员工雇佣“专业水军”在互联网上散布并大肆炒作某优秀民营企业存在巨额逃税、巨额亏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以及非法经营地下钱庄的虚假犯罪事实,由此给该民营企业造成巨大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后经福田检察机关认真审查认定,依法对张某等人以损害商业信誉罪提起公诉,获法院胜诉判决,由此维护了该民营企业的信誉和品牌形象。
在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2018年以来,福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77件118人,逮捕56件69人,审查起诉79件109人,起诉71件90人。例如,深圳某服饰公司的设计师袁某,违反保密协议,未经公司许可将公司新款服装企划方案、款式图等商业秘密提供给其他公司使用,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福田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对袁某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该案成功获判,保护了该服饰公司的商业创意,激励了企业品牌创新。
在打击盗窃企业内部财物、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等企业内部犯罪领域,2018年以来,福田检察机关审查逮捕90件100人,逮捕83件89人,审查起诉110件110人,起诉83件88人。例如,某科技公司的网络工程师熊某,利用维修计算机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计算机原配件拆卸盗走,更换成次品配件,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案发后,熊某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福田检察机关从指纹鉴定、赃物去向、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入手,逐一分析论证,破解熊某的辩解。最终,福田检察机关对熊某以盗窃罪起诉并成功获判,及时帮助该公司清除了内部“蛀虫”,最大限度挽回了经济损失。
强化刑事执行人权保障
开展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工作,今年8月以来,福田检察机关向在押人员逐月发放《民营企业投资人、高管、技术骨干人员统计表》272份,对其中108名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人员进行筛查,逐人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档案和台账。经审查,其中1名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故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办案单位采纳建议及时为其变更了强制措施。
审慎把握办案时机方法
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和违法犯罪所得等的界限。福田检察机关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和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不间断企业指挥系统和生产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福田区民营企业是福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全区创新发展的主要力量。接下来,福田检察机关将紧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重点从严厉打击涉民营经济犯罪、慎重适用强制措施以及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司法保障,着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更好的实效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