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沈某某等 42 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案一审宣判,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等 4 人犯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 30 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罗某某等 6 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等 2 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本案是福田区检察院近年来依法提起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庭审时间最长的刑事案件。
从采料到出料 非法改装 POS 机成牟利产业链
2016 年 8 月下旬,某金融机构向派出所报警称多名客户银行卡被异地盗刷,单笔最大金额高达人民币 106 万元。福田公安分局迅速组成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于 2016 年国庆节前后一举打掉了该窃取银行卡信息、复制银行卡盗刷的跨境犯罪团伙,涉案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缴获涉案车辆 1 部,作案电脑 11 台、手机 80 余部、各类 POS 机 94 台(其中被改装的 8 台)、银行卡 361 张,白卡 76 张。
经查,自 2015 年始,居住于福建省厦门市的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学习掌握了 POS 机的改装技术,其通过在正常的 POS 机内加装手机 SIM 卡及相关功能芯片模块,可以窃取在该 POS 机上刷过的信用卡卡号、磁道、密码等信息(称为‘料’),并能够设定该 POS 机自动将相关信用卡信息发送到其设定的手机号码上(该过程称为‘采料’)。被告人沈某某在获取到信息后又通过中介联系找来专业团队,将非法获取的信用卡信息写入空白的磁条卡或额度较小的信用卡,即复制出一张与原卡一样可以消费的信用卡,随后再通过其他的 POS 机刷卡套现或者取现(该过程称为 " 洗料 "、" 出料 "),各个环节参与人员再按照约定提成分赃。
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拥有原始信用卡信息的犯罪链条顶端,被称为 " 料主 "。" 料主 " 方和 " 洗料 " 方每次按照七三或六四不等的比例对赃款分成,形成了一条 POS 机非法牟利产业链。据查实的证据显示,沈某某犯罪团伙先后共对 86 名被害人银行卡进行盗刷,盗刷成功金额合计人民币 361 万元,不成功金额为人民币 56 万元。
从合法到非法 客户信息悄无声息被 " 泄露 "
运作 POS 机非法牟利产业链需要源源不断的 " 料 "。为了寻找 " 采料 " 源头,被告人沈某某将目光投向了街头巷尾的小商家。经查实,2015 年,被告人沈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上陈某某(另案处理),由陈某某以推销为名,利用刷单免手续费的优惠方式吸引商家,并成功为福田区一家不知情的美发店安装了改装后的 POS 机。客人一旦在这台 POS 机上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则该卡的信息资料将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全部输送到沈某某处。
犯罪分子的这一招暗渡陈仓,使原本合法合理的普通交易变质,成为沈某某犯罪团伙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重要渠道。截至案发日,共计 80 余名被害人信息通过这台 POS 机外泄,涉案 POS 机也被收缴。
因利相聚
犯罪效应呈恶性辐射扩散
非法刷卡套现带来的高额利润对团队其他成员产生了 " 启发 ",从而辐射出了更大的犯罪范围,被告人马某某就是受 " 启发 " 对象之一。2016 年 6 月,沈某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联系被告人马某某等人进行招兵买马,采用分组合作的形式,组建 " 洗料 " 团队。共组织了 9 人 " 老李团队 "、4 人 " 大佛团队 "、4 人 " 小胖团队 " 等多个 " 洗料团队 ",负责提供 POS 机刷卡,并负责提供银行卡号用于收账、转账、取现。
被告人马某某在参与犯罪活动并熟悉了相关流程之后,萌发自己做 " 料主 " 的想法。回到深圳市后,与被告人陈某等 7 人另行组建了犯罪团伙,在网上向其他卖家购买信用卡资料进行复制,后将信用卡带至香港,交由香港的同伙进行消费或者套现。至案发日,该犯罪团伙共对 2 名被害人银行卡进行盗刷,盗刷成功金额合计人民币 26 万元。
在此期间,在深圳为马某某传递信用卡信息的被告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知悉上述犯罪过程后,又另行联络了 4 人(均另案处理),在国际网络上使用比特币购买国外人员的信用卡信息,之后写入空白卡片进行盗刷。
特大盗刷银行卡犯罪团伙一审获刑
该案是近年来福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庭审时间最长的案件。
本案庭审时间共持续 4 天,其中仅讯问、举证即持续 2 天时间。公诉机关提起的起诉书达 50 页,随案移送案卷共计 48 卷,撰写审查报告共计 185 页 11 万余字,并制作多份表格数据。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书达 119 页。
庭审时,为保证每名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以实现,涉案 42 名被告人中除部分被告人或者家属自行委托辩护人外,福田法院还指定福田区法援处为其余被告人指派了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庭审现场共有 50 余名辩护律师出庭辩护,多名被告人家属到场旁听。因为人数众多,福田法院将该院最大的第一审判庭座椅进行了拆除改造,才达到开庭条件。
在举证阶段,面对 42 名被告人和 50 余名辩护律师,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涉案改装 POS 机内遗留指纹的对比鉴定、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后的钱款流向图表以及多名被告人在 ATM 机的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并出示其他多组种类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条,一一锁定各名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律师针对本案证据及适用法律,就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量刑情节等展开激烈的唇枪舌剑。庭审最后,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除本案已判决的 42 名被告人之外,本案还牵连了相关多个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包括 1 名被告人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9 名被告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4 名被告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等。据统计,截至一审判决宣告日,该系列案被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累计已达 5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