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收到过通过网络平台、QQ、微信发布兼职买卖银行卡、招聘证券充场人员的信息?这些信息屡见不鲜,看似平常,但幕后却隐藏着环环相扣买卖银行卡非法产业链。
近日,福田区检察院对12人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买卖银行卡一共有几步?
第一步:网上发布信息招揽顾客
姜某某、吴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兼职信息招聘证券充场人员,以每套(银行卡、U盾等)人民币80至10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银行卡并获得他人登记个人信息、联系方式等资料。
第二步:精心安排获得他人银行卡
客服人员与网上的报名者联系,利用电话或微信群指导,按照事先配给的电话卡、统一银行卡密码和U盾密码,兼职人员在银行办卡,各地市领队收购兼职人员所办银行卡并结算部分购卡费用。
第三步:邮寄验卡结清余款
收购的银行卡、U盾寄至广东汕头某固定地址,进行异地验卡检验银行卡、U盾是否能正常使用,通过后发往全国各地,同时领队再与兼职人员结清剩余购卡费用。
2018年1月5日,深圳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将深圳地区领队即被告人高某某、苏某某二人抓获。并以此为线跟进深挖,至2018年3月,姜某某、吴某某及下线员工等10人在桂林、汕头、茂名等地陆续被抓获归案,共缴获非法持有的银行卡及U盾达50余套。至此,揭开了这条包括收购卡证、雇佣开卡员、专业验卡、贩卖银行卡等环节的非法产业链。
被告人姜某某说,他们招揽来的兼职人员大部分是学生、农民工、社会闲散人员,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便宜,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各银行开卡再贩卖给收卡团伙,收卡团伙再以更高的价格卖出。收卡团伙内部也分为上线、下线,他则负责发展下线,并将各地收购来的银行卡卖给上线,从中赚取差额利润。
原来,2017年11月起,姜某某、吴某某从熟人处得知买卖他人银行卡也可成为牟利途径,两人以广西桂林某县一出租房为总部据点,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在深圳市、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等地招兵买马,并组建了客服、各地市领队、验卡队三类组员,人员收入按业绩提成。
那么,买卖银行卡的危害在哪?
检察官指出,非法买卖的银行卡已形成产业链,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行贿、受贿、逃税等多类违法犯罪活动中,非法交易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大量使用,为下游犯罪创造便利条件。
对于为小利而自愿出售个人银行卡的人,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易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将给银行卡合法持有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一旦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持卡人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时明知他人用来实施犯罪活动,仍出售或者出借银行卡的,持卡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与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括了日常生活中的借记卡和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增设的罪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到法定数量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银行卡须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即使出卖、赠与信用卡等行为是持卡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性依据。
信用卡涉及信用和资产安全,在使用信用卡时必须遵守国家对其的相关管理制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各商业银行的章程一般也设定了信用卡由本人使用的规则,依据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持卡人一旦领用信用卡,也受到章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