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绍刚、张娜)
只要交200元至300元不等的费用,就可以轻松删除车辆违章照片,消除违章记录?日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两名负责维护电子警察拍摄设备并从中删除照片获利的二名技术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罗师傅(另案处理)系一名出租车司机,在从事正当的出租车营运工作之余,还掌握着几个深圳市某某科技公司技术员的电话。据查,该科技公司在2012年-2013年期间曾负责维护深圳市电子警察拍摄设备,张某、齐某就是其中二名技术员。二人的职责为按规定下载、传送电子警察拍摄的冲红灯照片,之后再定期将拷贝好照片的存储器上交到深圳市交警局。
罗师傅供述,因其身边有很多人存在消违章需求,而张某身处办理交通违章的第一环节,对采集照片的数量及增减握有极大主动权。二人遂一拍即合,以每单收取200-300元不等的“好处费”为基础,搭建起了一条地下违法交易链。
此后,如果有人出现了闯红灯等违章情况找到罗师傅,罗师傅便立即将违章车辆的车牌号、冲红灯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短信发送给张某。张某则搜索出指定车辆的违章照片,并在资料上交交警局之前将其删除。有时,违章车辆涉及的区域超出张某负责的片区,张某就联系负责另一片区的齐某进行删除。事情办结后,罗师傅将费用打到张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查实,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底,张某接受罗师傅及其他人员的委托,共删除照片300余张,其中分给齐某删除照片100余张,二人共收取“好处费”达50000余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中二人虽仅为企业工作人员,但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实质上仍属于权钱交易,属于受贿行为。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二人的轻率行为致使一些严重罪案的证据灭失,延误案件侦破或造成冤假错案,后果相当严重。
本案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近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鉴于二人具有悔罪表现,且退回全部赃款,最终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没收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