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八届人大一次
会议文件(十六)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0月18日在福田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代检察长 王向阳
各位代表:
我代表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五年来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和旁听人员提出意见。
五年工作亮点回顾
2016年以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区七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建设,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全力推进检察基层建设,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政治建设水平持续提高。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推进“两学一做”1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认真配合市委巡察工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贯彻执行政法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三个规定”2,筑牢政治忠诚,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
——服务大局实效明显增强。主动围绕“十三五”规划实施,编制《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五年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纲要》,第一时间拿出服务大局的检察方案。高质量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及时救助因案致贫返贫的困难群体,发放司法救助金37万元。准确把握大湾区建设中开放与合作两大主题,与外地检察机关建立“互帮互学”工作机制,强化优势互补,加强检察协作。
——法律监督方式逐渐优化。改变“重刑轻民”的工作思路,重构法律监督格局。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打击虚假诉讼3为契机,大力开展民事检察。注重多种监督融合并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食品药品类案件办理为切入点,探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4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形成监督合力。五年来,基本形成“四大检察”“十大业务”5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法律监督全新格局。
——改革示范效应不断凸显。坚决拥护、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6,顺利完成反贪反渎机构、职能和人员转隶。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的特区精神,继2013年在全市率先启动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又积极参与司法体制改革,探索开展并全面完成办案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人财物统一管理等试点工作。五年来, 我院参与上级重点改革试点任务13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7、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等多项改革措施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推广。
——人才队伍建设结出硕果。33个集体、56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5人次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机关高层次人才,6人次荣获省级、市级检察业务“十佳”“优秀”“标兵”“能手”等称号。办案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不断提高,2个案件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评为优秀案例。2016年、2020年我院先后两次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重点开展的五方面工作
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厚植党的执政根基,为“首善之区 幸福福田”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严惩涉疫犯罪,助力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快捕快诉,共起诉涉疫情犯罪20人。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区分诈骗犯罪与因疫情导致的履行不能等民商事违约行为,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共追回赃款或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33.67万元,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勠力支援基层抗疫,先后选派四名检察人员、两个基层党支部下沉街道参与疫情防控,赢得了社区群众好评。
开展扫黑除恶,维护社会稳定。五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犯罪8728件13548人,受理审查起诉11132件16456人;批准和决定逮捕7323件10887人,起诉9410件13397人,逮捕和起诉人数比前五年分别减少了18.4%和1.4%。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来共起诉27件85人,实现了线索清仓、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伞网清除、逃犯清零和行业清源。转隶后,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48件52人,向监察机关移送线索4件4人,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14类犯罪8,起诉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首宗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坚持平等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坚决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服务首善之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服务非公经济“直联制度”,与区工商联会签《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方案》,设立专门的非公经济保护联络办公室。严厉打击涉企犯罪,批捕369人、起诉409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举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采取非羁押措施65人,不诉53人。
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三大新引擎”9。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成立金融检察办案组织,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批捕444人,起诉294人,办理了涉案金额达20亿元的“克拉币”传销案等典型案件。参与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起诉了“财富中国”等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18件。办理了全国首宗“卡密”洗钱案,有力地打击了洗钱犯罪。服务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批捕216人,起诉285人,办理的涉案范围遍及全国一百多家维修中心的假冒“华为”手机配件案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
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刑事诉讼检察优化提升。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撤案共计62件,依法追捕、追诉160人,依法提出刑事抗诉28件,其中李某某职务侵占案获评“广东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立案监督案例”。注重监督机制的创新完善,与公安部门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实施意见》,互设联络办公室;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多家单位会签联动“两法衔接”10工作机制有关意见,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办理了福田区首宗污染环境案。
刑事执行检察提质增效。深入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决定程序以及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开展专项监督。健全监管工作制度,编纂完成覆盖20余项业务类型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范》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法律法规汇编》。对提解出所、收监投劳开展不定期检察活动,严防违规外提。健全深挖扩线制度,共协助侦破案件328宗。完善检察日志制度,坚持与在押人员开展谈话。五年来,我区监管场所未发生脱逃事故。
民事行政检察取得突破。共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94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份、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联合法院妥善处理一起当事人对执行存在异议并多次闹访、缠访的案件。集中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和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11,成功办理了福田区首宗虚假诉讼民事审判监督案。探索对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5件,对19件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线索开展排查。
公益诉讼检察多点开花。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推动公益诉讼纳入福田“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的整体布局中,使其从零星探索的试点发展为福田检察标志性项目。2017年提起首宗行政公益诉讼并获胜诉判决,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定为“示范庭”。牵头成立全国首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联盟12,办理了保护区红线用地被侵占系列案,督促复绿或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5232.13平方米,受到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办理的“英龙大厦”违建案、骗取“孔雀计划”补贴款案等共计挽回国有财产损失近2亿元。
三、大力推动司法文明建设,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彰显检察工作的温度
提升司法质效更有力度。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捕1687人、不诉333人。以“求极致”的理念减少退查和延期处理的适用,“案-件比”13比2020年上半年降低了35%。认真做好全国首批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在全市率先将社会公益服务引入醉驾案件,从简从快从宽处理6403人。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14力度,建议改变强制措施235人。与公安机关会签《刑事案件直诉制度实施细则》,积极推动审前羁押率15降至68.07%,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关爱少年司法更有温度。坚持救助、预防和帮教并重,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16,建成询问、检查、救助的“一站式”取证平台。首创精准帮教福田模式,建成全省首家“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在全市成立首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基金。五年来共帮教201人,其中123人重返工作岗位,41人重新就学。该模式被确定为精准帮教的深圳标准,我院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
依法保障人权更有广度。严防超期羁押,五年来共开展羁押期限核查8300余人次,保障在押人员人身自由权。监督监管场所建立规范化的医疗监管体系,健全被羁押超半年以上人员体检制度,建立重疾病患者医疗档案制度,重视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聚焦监管场所伙食标准执行、落实少数民族分餐制,维护在押人员生活保障权。先后对监管场所囚车、警车的安全隐患和监仓、办案区、会见区的监控设备漏洞提出检察建议,确保在押人员监管知情权。
“我为群众办实事”更有深度。严格执行“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坚决做到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确保老百姓“钱袋子”的安全,参与“断卡”行动17,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和其他各类侵财犯罪,起诉406人。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问题疫苗等专项监督,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诉276人。确保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18,对辖区10个街道30条路段的窨井盖和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摸排。
司法便民服务更有精度。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全面推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19建设,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让数据多流动,让群众少跑路,通过网络绑定将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及时向律师推送。五年来共接待律师查询24288次,安排阅卷5855人次,提供刻录光盘6988份。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保证外地律师当天申请、当天阅卷。推动看守所于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专门保障律师会见权,该做法也被全市监管场所采用推广。
普法宣传平台更有高度。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检察宣传,先后入驻“抖音”“澎湃问政”等平台。重视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积极发挥“以案释法”作用,成功引导“下药”案等敏感案件良性发展。首开疫情期间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教育之先河,原创微信《致少年的一封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原创微信《一份特殊的成人礼》聚焦社会治理司法实践,入选中央政法委“全国检法系统十佳新媒体案例”。
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大动力
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长和检察官的具体权力591项,检察官权力比重约占65%。合理组建新型办案团队,设置独任制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为发挥其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和组织保障。完善员额管理、监督制约、责任追究等机制,全面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坚持领导带头办案机制,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
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坚持专业化、集约化、扁平化导向,推进建立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格局相适应的检察职能体系,将原来的16个内设机构精简为10个,设立第一至六检察部和综合业务部等7个检察业务机构,设立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检务保障部等3个司法行政机构。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将派驻街道检察室联络机制由常驻调整为挂点,释放办案力量至一线。
启动办案模式改革。贯彻“捕诉一体化”办案要求,成立16个专业办案组,将传统的分部门、按职责办案模式改为同一检察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的办案模式,便于在审查起诉前就能基本把握案情、有效引导侦查取证,由此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劳动,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以查究促整改,组织对387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合格率达100%。以研判促实效,建立业务数据分析和会商机制,检察委员会改变承办人意见29件。以监督促优化,共组织司法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31件,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6件,落实代表审议意见89项。以公开促透明,发布程序性信息17694条、法律文书5751份、案件信息309条;邀请代表委员550余人次参加检察听证、公开宣告、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五、全面加强基层检察建设,坚持固本强基,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法铁军
加强基层政治建设。出台《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党建全面发展的21项硬性改革任务,完成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基层党支部改、补选工作。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开展第一议题学习308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62次,发展党员6人。先后开展检察管理提升年、政法队伍建设年、职业良知培育年活动,开展政治轮训63期4896人次,轮训率达100%,被确定为“深圳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示范点”。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举办“万长会议”等方式,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三个规定”,出台纠正“四风”长效机制实施意见和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组织谈心谈话,开展自查自纠,近五年开展谈话提醒305人次,检纪立案1件,纪律处分1人次,诫勉谈话1人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基本能力建设,将“教学研骨干队伍”升级为“检察教官”队伍,积极开展青年检察官“双导师”培养成长计划,创办“福检大讲堂”,开展履职能力培训179期4303人次。注重检察文化建设,先后举办“礼赞祖国、不忘初心”演讲比赛、“我和我的祖国”书画摄影艺术作品展及主题快闪活动、建院30周年系列文化活动。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科技强检,率先在全省研发“智慧未检”帮教系统,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建成院史馆、使用智能证件管理系统。开通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电子卷宗管理系统,启用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了办案材料全扫描、信息全共享、业务全覆盖、流程全监督。先后实现远程视频提审、远程接访、无纸化办公,移动检务工作系统在实践中也得到检验和完善。
各位代表,过去的五年,是检察机关牢记使命、迎难而上,积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五年;是检察机关职能大调整、大变革,检察工作在机遇和挑战中探索前行的五年;是司法理念深刻转变、司法质效不断提升、监督方式逐步优化的五年;是检察工作与群众关系更加密切、司法公信力稳步提升的五年;是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夯实、基本能力逐步提高的五年。上述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在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各位代表的关心帮助。在此,我谨代表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五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首善之区”的定位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仍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服务“三大新引擎”战略目标的主动性、前瞻性还需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监督格局有待进一步优化;“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不多,司法为民理念还不牢固;改革创新和争先创优意识不足,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基层建设还有薄弱环节,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不够,检察人员违纪问题仍有发生等。这些问题,我们一定会高度重视,努力予以解决。
未来的工作思路
前不久胜利闭幕的区第八次党代会绘制了今后一个时期福田建设的宏伟蓝图,面对新时期福田改革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检察院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未来,福田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运用“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构建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打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文明,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努力为“牢记中心城区使命,勇当先行示范尖兵,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讲政治顾大局,努力做福田“首善发展”的保障者。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承担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努力让福田更安全。紧紧围绕市委“1+10+10”工作安排和区委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法治城市示范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建设20,积极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力服务科技创新,努力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二是保民生办实事,努力做福田“首善幸福”的捍卫者。助力“城市主客厅”新形象打造,认真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营造“首善环境”。深入探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努力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大格局构建和儿童友好示范城区建设。健全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建立多元化、网络化司法救助体系。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深化智慧检务建设,优化检察服务公共平台,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不断提升司法服务的便利性。
三是强监督护正义,努力做福田“首善治理”的开拓者。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构建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探索建立对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益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机制,探索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建立健全超期办案、超期羁押监督机制,继续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深入开展虚假诉讼领域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探索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开展法律监督。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争取在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案件范围。
四是提质效谋发展,努力做福田“首善文明”的守望者。高度重视司法质效,切实降低“案-件比”。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旗帜鲜明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全面推行检察听证,以公开树公信,以透明促公正。全面提升阳光检务工作,积极倾听社情民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积极加强业务领域内交流,探索与特区外检察机关开展更深层次的学习协作。
五是带队伍重人才,努力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践行者。坚持强基导向,夯实基层组织,做好基础工作,提升基本能力。进一步强化队伍能力素质和专业化建设,加大紧缺高素质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优化干部培养和使用机制。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健全员额动态调整和惩戒机制,推动检察管理现代化。倡导“快起来、走起来、严起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不松懈,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市委巡察整改成果。进一步压实司法责任制,用好案件评查抓手,持续规范司法行为。落实防止干预司法办案的“三个规定”,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
各位代表,会后我们将认真落实代表的审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全面履行检察职责,着眼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努力开创新时代基层检察工作新局面,为福田加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做出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
附件一:有关数据图表
2016-2020年逮捕和起诉人数图表
2016-2020年不捕、不诉人数图表
2016-2020年审前羁押率变化折线图
2016-2020年认罪认罚适用比折线图
2016-2020年严重暴力犯罪起诉图表
2016-2020年起诉最多的前五类犯罪图表
2016-2020年民行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图表
附件二:名词解释
1.“两学一做”:具体指“学习共产党党章党规,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做合格党员”。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活动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三个规定:为确保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无论是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司法人员或领导干部身边人员及亲属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的,都应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3.虚假诉讼: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调解,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公益诉讼:指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的司法活动,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5.四大检察、十大业务: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重组十大业务机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并行。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问中,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即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6.国家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建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实现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改革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相关职能、机构、人员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由此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圳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实施《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对改革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明确。
8.14类职务犯罪侦查职能:2018年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具体包括14个罪名: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9.三大新引擎:即福田新三十年再出发的三大总牵引——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分别对应科创、金融和时尚三大产业,实现中央创新区、中央商务区和中央活力区三大定位。其中,2017年至2020年深港两地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发展“港深创新及科技园”,规划建设“深方科创园区”,双方共同构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分别被写进了中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部署“规划建设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这一重大国家战略平台。
10.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制度,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确保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11.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推动解决行政非诉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的活动,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自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12.全国首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联盟:2018年7月6日,本院联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海洋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深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行局、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广东内伶仃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深圳市观鸟协会、深圳市红树林湿地保护基金会、深圳市蓝色海洋环境保护协会、深圳市绿源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等11家机关单位和公益组织共同成立了全国首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联盟,这是全国474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首家成立的生态保护联盟。该联盟建立志愿保护、信息共享、案件预警及通报、联合执法、沟通衔接等工作机制,重点打击非法捕捞、环境污染、资源破坏、违法占用等违法行为,形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合力。
13.案-件比:所谓“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所谓“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两者之比即为“案-件比”,被形象地比喻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首次明确提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这一课题。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
1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15.审前羁押率:审前羁押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在法庭审判之前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审前羁押率的计算方式为:审前羁押率=(逮捕人数-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人数-捕后不诉数)/起诉人数×100%。
16.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居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17.断卡行动: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18.四号检察建议: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了“四号检察建议”。该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的第二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它指出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管理创新、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19.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12309移动客户端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并配置安检区、等候区、接待区、受理区及综合配套区五大功能区,建成集业务咨询、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律师接访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促使检务公开和司法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20.企业合规建设: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财物管理、安全生产、税收缴纳等方面存在刑事风险点的,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角度,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向涉案企业提出加强刑事合规管理的建议,助力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积极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建设试点,本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为首批试点单位。2021年4月底,该项工作在市、区两级检察院全面推开。
附件三:典型案例
1.“克拉币”传销活动案(总体国家安全观典型案例):2014年,马来西亚籍人士王某、赖某某以及刘某某等人以开发泰国克拉运河为名,发行虚拟电子货币“克拉币”,用金字塔模式向下逐级发展会员、推销“克拉币”,并对外宣称本传销集团与“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后来,被告人田某经在逃犯罪嫌疑人吴某推荐,率先将“克拉币”传销项目引进国内,并多次会同被告人杨某某、邓某某和曾某某等人组织开展境内外“克拉币”传销推广会,由此发展了大量会员,田某逐步成为该传销组织大陆地区的头目。田某宣称将于2015年6月7日举办全球万人启动大会,届时国内投资者仅需投资5000美元即可报名加入,之后国内有3900多人奔赴泰国参加启动大会,“克拉币”由此在国内被热炒。2016年,国家安全部在《国家安全网络信息》中指出,一些不法分子以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克拉运河项目”且需要融资为名,在互联网上大肆开展“克拉币”传销活动,在我国境内吸收资金20多亿元人民币,总涉案人数约20万名,其中国内运营团队大部分来自深圳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该信息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要求核查该案件。2016年6月20日,公安部决定将该案交由广东省公安厅主办。2016年11月以来,田某等十余人相继落网。经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7年9月对本案提起公诉,12名被告人分获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套路贷“002”专案(扫黑除恶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某、戴某、陈某、熊某于2013年起先后结伙合股控制经营深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套路贷金融犯罪。其作案手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常规套路贷,即被害人以信用向上述被告人贷款,被告人欺骗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合同、借据等材料,约定高额利息,并指定被害人还款至被告人公司控制的其他账户,在被害人逾期后,否认收到被害人之前的还款额,利用之前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合同,向法院起诉,申请冻结、执行被害人的固定资产,要求被害人归还的款项大大超出被害人的实际借款额;第二种是新型的房产过户型套路贷,即以外呼、短信方式寻找有需要的客户并为其设计过户贷的方案,先要求客户自己找代持人,继而公司提供信得过的员工为客户代持房产,将房产转移到公司控制。继而以简便程序、方便操作、高效放款为由让客户签署大量空白合同,要求客户做全权委托并进行公证。银行放款后,除扣除正常费用外,单方多扣除客户一大笔费用,且不与客户核对。如客户提出疑问,则会以控制房产的单方优势对客户进行施压,演变成敲诈客户接受该笔费用。借款发放后不会刻意制造客户违约,但当客户出现财务危机提出卖房时,公司会以过户不满两年税费高、客户不具备购房资格、房产代持人联系不上等理由拖延客户卖房来达到继续向客户拆借资金垒高债务的目的。当客户房产与债务相差不多后,公司开始追款,要求客户卖房平债,因为卖房主导权在公司,卖房后尾款直接回到公司,公司会再次以各种名目的费用对尾款进行扣除,最后将剩下不多的钱转给客户,甚至不和客户结算直接两清。最终,客户房产的全部价值被公司非法占有。上述被告人在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以刘某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数额达上千万元。最终,被告人刘某某等十四人分别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十个月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涉案房产等赃款、赃物亦大部分返还被害人。
3.陈某醉驾案(普通犯罪检察业务典型案例):系本院首例顶格量刑建议的醉驾案件。2020年9月6日1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证被吊销)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主道益田立交路段(快速路)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遂将车停在道路中间,并下车走到路边天桥下用手机下单呼叫代驾。执勤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天桥下发现被告人陈某,并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被检出乙醇,含量为154.60mg/100ml。经查,被告人陈某还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先后多次被判刑,本院建议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最高法定刑六个月拘役,获法院当庭采纳。
4.“5.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重大犯罪检察业务典型案例):2018年2月起,被告人郭某与被告人宋某某多次大量购买有毒原料西布曲明,并先后在山东省日照市生产含西布曲明的减肥胶囊,后在互联网上销售。2018年4月起,被告人郭某和宋某某雇请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帮助其生产该减肥胶囊。自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郭某通过网络将该减肥胶囊批发给本市的被告人钟某某,钟某某又在“闲鱼”上向本市被害人张某某出售该减肥胶囊,后张某某发现该胶囊存在有毒成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钟某某、郭某、宋某某、徐某相继到案。案发后,本案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高度重视,被列为全国30起假劣食品、药品、侵犯知识产权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于2018年9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查,被告人郭某、宋某某等人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所有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
5.刘某甲贪污、徇私枉法案(职务犯罪检察业务典型案例):2013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所长期间,为报销有关经费,通过其朋友刘某乙(另案处理)担任法人代表的某有限公司与派出所签订虚假用电协议等方式,套取电子防控监控设备用电经费人民币2808157.97元。另2013年8月,黄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受伤,其报案至公安机关。为达到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目的,黄某某在刘某丙(另案处理,系深圳“701”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犯罪团伙主犯)的安排下,通过时任某医院医务科科长余某某、医生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制造假伤口和假病历,取得轻伤鉴定。深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有关办案人员发现上述问题后,对蔡某某进行了传唤调查。刘某丙闻讯后,为避免本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被刑事追究,同时希望该案能够调解结案,便请托时任该派出所所长的刘某甲帮忙协调处理此事。被告人刘某甲接受请托后立即指示办案民警停止调查该案,导致涉案人员未被刑事追究。直至2018年3月,余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刘某丙等人的犯罪行为才被暴露。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被福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31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1月25日,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月29日,福田区监察委员会以涉嫌贪污罪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并案审查,并于2019年2月25日以涉嫌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6.54人假冒境外期货交易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典型案例):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注册两家网络科技公司及一家技术研究院,在广州市设立了三处办公地点,另在马来西亚设立了一处海外事业部,招募员工组成犯罪集团,利用自行非法搭建HDI、CIG、AGE等虚假境外期货交易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经过培训的销售部员工获取客户资源,使用控制的多个微信添加对股票有兴趣的客户,再筛选无相关专业知识及敏感度的客户,以虚假的公司宣传资料诱骗客户,把客户拉进微信直播间。之后所谓的“讲师”会在直播间为客户分析、推荐股票,其最终目的就是将涉案平台推荐给客户。同时销售团队各业务员使用多个微信小号潜身在直播间群里冒充“讲师”或者其他客户充当水军,诱导客户到涉案平台上开户交易。在该虚假平台的资金并未实际接入任何真实期货市场情况下,客户开户并向平台提供的账号转账后,资金随即被转入到该集团控制的多个银行账号上控制及分赃使用,平台后台则为客户生成账号并填入相应数字代表入金。后续“讲师”或者业务员直接对客户交易进行指导,诱导客户频繁交易、高买低卖、小赚大亏。发现客户稍有盈利的情况就立即引导客户止盈;在客户投入或者亏损较少时,诱骗客户继续持有或加仓,最终导致客户出现较大亏损后才引导客户止损离场。每当有客户察觉被骗,该集团则交由风控部门处理,以退款给予补偿等方式安抚客户。各销售团队队长还负责统计本队发展客户数、入金出金及交易手数,作为成员的业绩考核。经对涉案平台数据库审计:有500余名被害人在涉案平台交易,入金1600余万美金,被害人损失高达人民币8千余万元。2019年2月,公安机关集中收网,分批抓获境内外犯罪嫌疑人80余名,最终提请批准逮捕54人。本院批准逮捕51人,其中,4名主犯上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另外47人以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最终,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7.张某某社区矫正脱漏管案(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典型案例):罪犯张某某系原本市某医院副院长(副处级),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2012年9月,法院以张某某患严重疾病为由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2012年10月前后,张某某自行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到并接受监管。其后,我国关于罪犯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执行改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在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张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其移交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区矫正,导致其长期处于漏管状态。据张某某供述,其从2012年开始从未收到有关部门的任何通知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未被要求定期做医学鉴定,其离深时未办理过请销假手续,也未缴纳被判处的财产刑。
接到上述线索后,本院先后向多家责任单位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罪犯张某某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同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核实张某某目前的健康状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多部门通力合作,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对其收监执行。
8.任某等4人虚假民事诉讼案(民事检察业务典型案例):涉案当事人任某、况某某、孙某某、石某某四人系朋友关系,任某于2010年通过其父亲任某某的银行账户先后两次将人民币共计185万元转至孙某某指定的账户内,孙某某分别出具了两笔款项的借条。任某某于2013年1月去世,孙某某与妻子万某某于2013年2月协议离婚。2013年下半年,为避免任某某的遗产纠纷,当事人任某与石某某、孙某某三人共同商量决定通过伪造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当事人况某某,再由况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达到要回借款的目的。随后,任某伪造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款收据,由况某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孙某某及其前妻万某某追索欠款。同时,为了使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按照石某某的指示,孙某某在两张借条后面加注了还款的内容(2010年6月、2012年6月先后两次还款共计32万元),并将利息由年贷款利率提高至年利率20%,落款时间提前至2012年12月。该民事起诉书和对石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均由况某某签名。2013年11月,法院受理了况某某诉孙某某、万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9月判决孙某某及其前妻万某某应偿还况某某138万元本金及利息。孙某某、万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6月,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孙某某撤回上诉,裁定万某某的上诉不成立,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2015年7月,法院依况某某申请查扣了万某某和孙某某的部分款项。
本院根据已掌握的刑事案件有关情况,依职权发现孙某某作为债务人与名义债权人况某某、实际债权人的继承人任某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和证据的方式,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以达到让案外人万某某共同承担涉案债务和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目的。该行为既明显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亦与民法中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要旨相悖。本院于2019年10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本院建议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现已作出判决。因任某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案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9.保护区“红线”用地被侵占系列案(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典型案例):武警广东某支队于2013年以来,未经批准在广东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的凤塘河口西北侧搭建了两层临时性活动板房及篮球场等配套设施,并将保护区绿地进行水泥硬化。主管部门深圳市城管局(以下称市城管局)认定该支队占用保护区红线用地面积2554.94平方米。本院于2016年10月向市城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该支队侵占保护区红线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市城管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未在限期内回复。本院于2016年11月现场调查发现保护区内被侵占的绿地被部分填土复绿,但并没有铲除地面硬化的水泥而直接填土,不符合保护区复绿的要求。经市检察院批准,本院向法院提交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要求法院确认市城管局对自然保护区红线用地被非法侵占的情形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履职。法院于2016年12月受理,后因被告在被诉后履行了职责,本院撤回请求被告履职的诉求。2017年6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本次庭审列为示范庭,组织19个省级检察院约50人到现场听取案件办理情况汇报和旁听庭审。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判决确认了被告怠于履职的行为违法,这是深圳判决的首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另外,某边防支队于1987年取得面积达5035.21平方米的涉案地块,该地块与广东内伶仃岛-福田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面积882.14平方米。福田区某学校于1996年开始,以有偿承租的方式从该支队取得地块使用权并建校舍招生办学;深圳市某石化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加油站于2001年从该支队取得地块使用权并经营,并于2010年以来从事违法洗车服务,所产生的污水流向保护区。
本院在工作中发现上述线索,并于2019年7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收回上述地块的使用权、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勘测违法现场,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依法赔偿损失、修复生态资源环境,并处以罚款。2019年8月,对方复函称已决定收回地块红线与保护区红线重叠的882.14平方米土地,并已协调规土监察部门拆除违法占地的加油站,该局将继续跟踪落实学校分流处置工作,尽快完善相关红线重叠用地收地手续。本院于2019年11月实地查看加油站用地复绿情况,确认该地块完成植被绿化工作,复绿面积3555平方米,其中属于保护区的土地面积为1127.43平方米。
10.英龙大厦违建案(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典型案例):2010年12月,深圳市英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市某地块开发建设英龙商务大厦,该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英龙公司未经批准违规加、扩建建筑面积合计9623.98平方米。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称市规土局)于2015年7月对英龙公司处以人民币16836060.8元的罚款,并限令其在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加、扩建部分建筑。该行政处罚作出后,英龙公司于2015年12月才缴纳罚款,因延迟缴纳罚款而产生与罚款金额相等的滞纳金未予执行,限令英龙公司限期拆除加、扩建部分建筑的处罚也未执行。
2016年10月,本院向市规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依法向深圳市英龙公司追缴未执行的滞纳金,并依法拆除英龙商务大厦加、扩建的9623.98平方米建筑。市规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复函称将抓紧追收滞纳金,并指令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办理跟进该案,研究可行性方案。对于英龙大厦加建、扩建部分的处理,涉案建筑经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深圳)有限公司评估,认为“不宜拆除已加建结构”,英龙置业公司也提交报告说明拆除涉案建筑扩建部分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16年12月,出于安全和消防考虑,决定由市规土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并指定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管辖,对无法拆除的违建部分置换成整层后予以没收处理。经评估,涉案部分估值197715155元。2017年10月,英龙公司将上述违法收入全额缴纳到福田区财政账户。对于英龙公司未缴纳的滞纳金,经检察机关督促,市规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该笔款项已于2017年2月执行完毕。
11.骗取“孔雀计划”补贴款案(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典型案例):本院在办理某诈骗案中发现可能存在侵害国有财产安全的行为,遂对有关线索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发现深圳市政府于2011年出台《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分五年领取共计80万到150万的奖励补贴。董某、杨某2人通过中间人操作,虚构了深圳有关公司劳动合同,骗取人才补贴人民币共计32万元,造成了国有财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有关规定,本院认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市人社局)怠于履职的行为造成国有财产的损失。2017年5月,本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骗取补贴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该局到期未予回复,亦未履职追收被骗补贴款。2018年3月,本院分别提起2宗行政公益诉讼,市人社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回所有被骗款项32万元,使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办案过程中,本院又发现胡某等8人骗取人才补贴共计人民币132万的事实。2018年4月至5月,本院向市人社局先后发出8份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人才补贴资金管理责任,市人社局及时回复并予以处置。经督促,胡某等8人骗取的132万元人才补贴资金被全部追回,同时市人社局根据有关规定,5年内不再受理涉案人员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并将其列入深圳市财政补贴和资助不诚信名单。2018年6月,本院撤回起诉。同年12月,本院与市人社局会签了《关于加强法制协作促进人才专项资金发放安全的意见》,加大对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确保人才专项资金的安全精准发放。
12.张某某强制猥亵案(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典型案例):2018年6月23日、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校外培训机构教师进行一对一教学之机,在课程辅导结束后于教室内对14岁女孩廖某某进行强制猥亵。2018年8月6日,本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的行业。
受理该案后,本院围绕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对被害人实施综合保护。在案件立案阶段即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利用“一站式”平台取证,联合专业司法社工和心理专家开展心理疏导,引导被害人及其家属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二是于量刑建议中依法提出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应从业禁止,获法院采纳。三是积极推动社会综合治理。案发后,本院积极整理已受理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材料,分析归纳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问题,积极提出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加强监管、完善安全设施的建议,得到了市、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与肯定,推动市人大、市政协于2019年出台《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提案》和《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案》。四是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通报了有关案件情况,并建议责任单位加强性侵预防管理,推动教育部门于2019年1月出台《关于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13.陈某司法救助案(控告申诉检察业务典型案例):2016年至2019年,14岁的女孩陈某长期多次被被告人林某某、洪某某以给零钱、零食、文具等为引诱实施强奸、猥亵,后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洪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办案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害人陈某家庭经济困难,便及时联系妇联、民政等部门为其申请了困境儿童补助。针对陈某颅内长有肿瘤、需要手术治疗的情况,本院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最终陈某依法获得人民币5万元的司法救助款。此外,陈某母亲患有智力残疾,无监护能力,陈某外公外婆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也无法承担监护人职责,陈某家人提出变更监护人为陈某的舅舅。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监护人可以由其他亲属来担任,但是须经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办案人员积极与民政、街道办、居委会等多部门协商,指导被害人家属准备相关资料,最终在多部门的共同协作下,陈某完成了监护人变更。
14.谢某甲等13人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案(全国首宗“卡密”洗钱案):2017年始,被告人谢某等人利用从被告人王某甲处非法购买所得的公民信息,租用被告人王某非法提供的远程服务器,在中信银行旧版个人网银进行破解客户账户密码的犯罪活动,撞库36万余次,成功登录3. 8万个账户。后又冒充中信银行客服拨打受害人电话,以提升信用卡额度等方式诈骗他人财物。上述诈骗行为得手后,被告人谢某将诈骗所得赃款转入被告人谢某甲提供的银行卡内,由谢某甲使用该钱通过多个他人名义开通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人万某某、朱某某等人购买电信卡号和密码(以下简称“卡密”),然后将“卡密”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成立的专门回收“卡密”的公司,迅速变现。得到洗白的赃款后,被告人谢某甲将钱转入其向被告人林某某、汪某某、焦某某等人购买的多个银行账户内,并雇用被告人黄某某取现。被告人谢某甲再将非法所得交给被告人林某某,由林某某交给谢某等人。2018年3月至5月,上述被告人先后到案。经法院终审判决,13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累计49万元。
本案系全国首宗“卡密”洗钱案,结案后各大电信运营商及电商平台的商家设定了单次可购买“卡密”的数量上限,有效引导了电话储值卡法合法销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15.“财富中国”P2P网贷平台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典型案例):P2P即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也属于民间小额借贷。P2P平台即网贷平台,是将一部分人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提供给有资金需求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规的P2P平台为网络中介平台,仅限于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设资金池、自融自用。但不少P2P平台经营者为了牟利,违规从事相关活动,存在发布假标、重复标、拆标、自融自用、非法占有挥霍投资人资金等违法行为,导致原本可以正常经营的P2P平台资金流断链,投资人争相挤兑,从而出现“爆雷”的现象。P2P平台爆雷现象集中表现为跑路、提现困难、转型、停业以及经侦介入这几种情况,其中跑路、提现困难和经侦介入就可能出现或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犯罪。涉案的“财富中国”公司在全国多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媒体广告和网站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P2P网贷产品,虚构借款标的,许诺高额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经查,该公司存在拆标、发布假标、重复标、自设资金池、自融自用等诸多违法行为。截至2018年8月6日,在“财富中国”平台上参与充值提现的投资人共9万余人,充值金额33亿余元,资金缺口约10亿元。该案犯罪金额大,投资人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目前案件处于上诉阶段。
16.假冒“华为”手机配件案(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案是一起横跨全国多省市、侵害知名民族品牌注册商标的案件。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成立后创办了数码设备维修互联网平台,主营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维修以及数码产品回收,在全国29个省77个市开设了110余家维修中心。该公司在重庆市设立总部,由被告人吴某、江某某负责平台运营;在深圳市设立采购中心,由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收集配件的采购、品质、库存等供应链管理,向全国各维修中心配送手机配件。为牟取利润,该公司未经“华为”和“苹果”公司等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明知其采购的手机屏幕总成、后盖、电池等手机配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情况下,仍为客户提供手机配件更换等维修服务,将假冒的手机配件销售给客户。最终,被告人吴某、江某某、姜某某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17.唐某、黄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疫情期间助力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唐某为某旅行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该公司业务员。2018年起,二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杜某(另案处理)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为三名不符合办理港澳商务通行证条件的客户办理签证,并按每个签证人民币29800元的标准收费,其中唐某、黄某某所在的营业部非法收取人民币14800元,杜某非法收取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因被举报案发。本院在侦查阶段对二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非暴力犯罪案件,二人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属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且证据已固定收集完毕,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其负责的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遂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建议为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8.李某某职务侵占案(立案监督典型案例):玉龙公司承揽了某清洁项目,被告人李某某负责项目中43名清洁工的排班、考勤记录、加班记录、招聘员工、制作工资表等工作。因该清洁项目合同到期,项目中的43名清洁工需要办理离职补偿事宜,按照规定公司总计应当发放13万元的补偿金。李某某向公司提出其可以做通离职员工的思想工作,让员工签署离职协议以减少离职补偿金,公司表示同意。李某某在没有告知离职补偿金的情况下,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让离职员工在离职协议书上签印。随后,李某某持离职协议向公司报支补偿金共计41250元。收到上述款项后,李某某未按照离职协议约定分发给离职员工,部分钱用于个人挥霍,事发时剩余18000余元。后离职员工因离职补偿金问题集体上访,该公司重新足额支付离职补偿金13万元。另外,李某某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儿媳办理虚假的入职、考勤和工资表,套取工资、奖金等各种费用共计2066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不予立案,该公司不服不立案决定向本院申请立案监督。本院经审查后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要求侦查机关将初查的案件材料报送本院一并审查。经审查材料、询问了涉案公司的有关知情人员、审查了涉案公司提供的新证据后,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李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被责令向公司退赔人民币61764元。
19.何某某等污染环境案(福田区首宗污染环境案):2018年6月,本院对数家“4S”店是否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进行提前介入,依托“两法衔接”平台及时掌握案件的有关情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等人在没有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伪造了相关资质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向多家“4S”店收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而这些“4S”店并未对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资质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在未辨明真伪的情况下即将危险废物交其处置。而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等人将收购的约12吨危险废物出售给马某某经营的润滑油加工点。在马某某经营的润滑油加工点现场,公安机关共查获大量废机油和柴油共计60吨。据鉴定,涉案现场存放的油品为废机油,会对该场地的土壤产生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总石油烃类,超出《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二类管制值的限值要求,并且涉案地块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鉴于本案涉案人员众多,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本院已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何某某等人均涉嫌污染环境罪。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某等6人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下药案(引领社会法治思维典型案例):2020年7月12日,一名女性网友在某微博平台发布“水杯遭熟人下药被好心店员所救”贴,详细讲述了自己与一名男性朋友赵某某相约共餐时,被对方在水杯中下药的经过,该贴一经发布即引发网友热议。7月15日,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表明已将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刑事拘留,网友纷纷点赞,认为警方严惩犯罪、大快民心,但部分法律界人士也对该案是否构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7月22日,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环节。7月27日,鉴于本案关键证据缺失、主观方面难以认定有强奸故意等客观事实,本院检委会经讨论依法作出了对赵某某存疑不捕的决定。7月29日,办案检察官约见被害人向其当面告知本院决定,并详细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其救济途径,认真听取了被害人意见。7月30日中午,被害人通过微博发布了案件进展情况。当天下午,澎湃新闻率先发布案件相关报道,稿件迅速被转发并登上热搜榜。当晚19:41分,本院在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今日头条客户端等平台同步对外发布《关于赵某某涉嫌强奸案的情况说明》一文,简明扼要地阐述了本案的证据疑点、介绍了案件下一步的流程。当晚8时许,有网友评论“在这种压力下,检方还能回应,法治进步了”,舆论观点主要集中在:一是相信法律,关注后续;二是取证难的问题;三是对检察机关在压力之下仍能作出不捕回应给予支持点赞,认为此举体现了办案自信,是一种法制进步;四是探讨检方对“疑罪从无”的适用。7月30日,光明网发表评论《不批捕“下药案”嫌疑人是审慎决定》,认为“深圳检方的决定是审慎的,在舆论鼎沸、皆曰可捕的情况下,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需要的不仅是法律依据,更要有直面舆论的自信”;《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下药案“存疑不捕”:司法对证据的苛求是社会之福》,认为“检察机关依据现有到案证据情况,所做出的不批捕决定,可以说足够理智,且秉持了应有的专业素养”。澎湃新闻亦邀请律师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绝大多数律师支持不捕决定。
大会秘书处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