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 张宏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首善之区、幸福福田”建设目标,以服务大局、检察为民为己任,贯彻落实新型司法理念,持续打造优质检察产品,统筹推进司法改革,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实现了基层检察高质量发展。
一、主动融入大局、牢记使命担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而奋斗,是福田检察应有的初心和使命。
服务“六稳六保”1,严惩涉疫犯罪。坚持“快”字当先,开通办理涉疫案件的绿色通道。构建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和资深检察官“一盘棋”办案格局,确保案件高效流转。加强司法协作,实施快捕快诉机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无感染风险后当日报捕、即日批捕、三日内起诉。坚持“狠”字发力,从重处罚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全年批准逮捕涉疫情犯罪18件20人,提起公诉17件19人。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已认罪认罚并获从轻量刑的两名诈骗案被告人反悔上诉的,依法将量刑建议由轻改重并提出抗诉。坚持“准”字推进,办案过程中注意区分诈骗犯罪与因疫情导致的履行不能等民商事违约行为,对14宗案件中15名犯罪嫌疑人给出“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全部得到采纳。坚持“稳”字压阵,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共追回赃款或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133.67万元,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年发现和受理涉黑、涉恶案件线索2条,起诉4件19人。成功办理了恶势力遍布全国、影响重大的套路贷“002”专案,16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十四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共处罚金人民币410余万元。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开展财富调查,要求对查封的财产单独成卷。黑恶性质案件财产刑执行率达91.72%,上缴国库率达100%。专项斗争三年以来,共批准逮捕29件77人,起诉27件94人,发出检察建议124份,实现了线索清仓、案件清结、黑财清底、伞网清除、逃犯清零和行业清源。
助力“三大新引擎”2发展战略。释放保护创新的检察信号,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提供精准司法服务。在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批准逮捕20件26人、提起公诉25件33人。依托福田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平台,对重大、疑难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办理的涉案范围遍及全国100多家维修中心的“假冒华为手机配件案”取得较好的社会反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涉众金融类犯罪领域,批准逮捕42件118人,起诉33件78人。坚持打防并举,开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专题网络普法日活动和以“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平等保护非公经济。全年共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27件247人,起诉152件307人。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的各项检察政策,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等关涉企业犯罪,共批准逮捕45件54人,起诉66件79人,成功办理了“大疆”、“美团”公司内部员工职务侵占案等典型案例。注重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利,对涉非公经济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如在办理黄某某、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一案中,考虑到涉案旅游公司因疫情影响损失较大,为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经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八月,我院就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向区人大常委会做专项工作报告,得到充分认可。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贯彻中央脱贫攻坚战略决策,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5件,救助金额达11万元。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的刚性作用,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71份,有效回复率达99.42%。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信访工作理念,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办理刑事赔偿案件15件,赔偿兑现率达100%。在涉众金融类案件信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无一起案件引发大规模涉诉信访事件。
二、注重协调发展、突出全面监督,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立足法律监督主业,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推动“四大检察”4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构建新时代法律监督体系新格局的题中之义。
依法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5,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受理审查逮捕1280件2018人,批准逮捕968件1525人,同比下降37.18%和33.75%;受理审查起诉1706件2395人,提起公诉1501件2210人,同比下降21.61%和19.78%。坚决打击涉枪涉爆、危险驾驶和“黄赌毒”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批准逮捕143件339人,提起公诉560件822人。依法严惩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以及“两抢一盗”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犯罪,批准逮捕348件378人,提起公诉396件433人。通过积极沟通和加强释法说理,妥善办理“女顾客遭男同伴下药案”等多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力度,严惩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办理了54人假冒境外期货交易实施跨国电信诈骗案,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积极开展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审查起诉9件9人,向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3件3人。
加大刑事检察监督力度。加强“两项监督”6,受理立案监督案件19件,同比下降5%;受理撤案监督案件14件,同比上升75%;经审查监督立案及撤案10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5件5人。对应当逮捕而未移送审查逮捕的,依法纠正漏捕45人,同比上升400%;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纠正漏诉5人,同比上升25%;对定性不准的,依法改变定性5件;对有遗漏犯罪事实或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纠正漏罪35人。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全年先后开展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羁押场所医疗卫生、食品安全保障和械具使用等专项监督工作,纠正2018年以来判处实刑但未交付执行的罪犯108人;推动373件财产刑案件得以执行,总金额达人民币233.9万元。编纂多达189万字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法律法规汇编》,为精准化发现问题、精准化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保障。
全面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全年立案2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份、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份。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在办理涉案金额达160万元的胡某申诉一案中,不仅主动发现案件事实有瑕疵而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而且就其未按规定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和违法送达等问题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加大对调解书的监督力度,先后对两起调解书错误结案提出监督建议,填补了往年的空白。发挥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在办理吴某某申请执行监督一案中,针对当事人对涉案房产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发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探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7,重点审查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2018年至今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非诉执行案件线索19件,全部开展初步调查。
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向纵深发展。坚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继办理红树林保护区“红线”用地被侵占系列案件之后,又针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涉嫌抄袭事件,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深圳湾环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做出罚款620万元人民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出失信记分共计35分的处罚决定。扎实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围绕污染防治,开展福田区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专项监督,协同主管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危险废物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助力福田打造危险废物“零偷排”典范城区;围绕防范疫情,开展校园防疫设施和食品安全以及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对5家中小学及全区10个街道辖区内餐饮单位开展调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份、工作告知函17份;围绕净化校园环境,对福田辖区99所中小学周边50米范围内售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整治。
完善少年司法保护福田模式。重点关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障,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8。联合教育、卫生、公安等多个部门深入辖区学校、医疗机构、宾馆酒店,广泛宣传强制报告的情形、报告义务的主体和受理机关等内容,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积极探索工作方法创新,与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合作建设询问室、心理咨询室、身体检查室等,实现了对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检查、保护、救助的“一站式”取证。2020年我院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33件40人作出逮捕决定,起诉24件26人,召开不起诉宣告会15人次,训诫会27人次,帮教30人次,开展心理测评79人次,安排亲情会见39次,指定法律援助32人次,促成和解15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邀请我院介绍少年司法保护相关工作经验,精准帮教福田模式也被列入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中。
三、坚持司法为民、贯彻宽严相济,为市域治理能力建设奉献检察智慧
贯彻新型司法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是提高“全域治理”水平的时代要求和检察工作的归宿。
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9做好信访工作,坚持“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落实首办责任制,采取统一受理、归口办理、限期答复、专人督办等措施严格执行“七日程序性回复”和“三个月内办理结果答复”制度,回复和答复率均达到100%。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多样化精准预防和宣传,制作微信普法专栏83期,发布文章31篇,24篇原创微信和新闻报道被人民网、正义网等主流媒体采用并转发64篇次。如联合教育部门在全市率先编发的《致少年的一封信》被《检察日报》等国家级媒体采用并推广,在线上推出的多期“福检空中法律小讲堂”和以贯彻实施宣传民法典为主题的微电影,也受到群众欢迎。
提升司法质效。以“求极致”的理念自我加压,切实降低“案-件比”10。注意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控,轻罪案件要求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速办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涉众型案件等,则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提高审批层级,严格限制、把关退查和延期处理的适用情形,并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加强与侦查和审判机关的沟通,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采取要求在审限内调取证据等方式,不断提升司法质效。2020年以来,我院“案-件比”从上半年的1:2降至1:1.59。
坚持宽严相济。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11,成立以主任检察官为核心的专业办案组,集中20%的力量办理80%的简单案件,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首创表格化“双文书”,使认罪认罚文书制作时间缩短至一个小时,甚至数十分钟。注意对不认罪但有适用认罪认罚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劝导工作,并进一步提升精准量刑能力。全年共适用认罪认罚案件1503件2109人,认罪认罚适用人数比为81.46%,同比上升14.73%;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2.81%,在全市各基层检察院中排名前列。
依法保障人权。开展超期羁押专项检察工作,监督落实超期羁押预警通报机制。向在押人员常态化发放《审查羁押期限申请表》和《案件换押情况调查表》,督促监管执法单位严格依法履职,实现了同级办案单位超期羁押“零发生”。加强对非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运用谈话、问卷调查和开放检察官信箱等方式发现、收集、核实非涉案财物投诉信息111条,查实现金人民币3425元、手机21部、首饰10件、手表1只的去向,提升了司法公信力。重视深挖扩线工作,对收集到的78条犯罪线索进行逐案追踪,监督看守所侦破案件188宗,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因立功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合法权益。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主动换位思考,努力搭建共建共治共享平台。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2、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电子卷宗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13,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和安全。全年接待律师查询和阅卷共计6589人次,提供刻录光盘1715个。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保证检察服务通讯畅通、保证服务接待热情、保证网上阅卷畅顺、保证交接手续完备、保证申请事项和投诉建议件件有回复。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对特殊情况和个体提供差异化服务,实现网络预约与现场申请并存、电子阅卷和纸质阅卷并存、常规渠道和特事特办并存。疫情期间坚持“无接触式办公”,每周两次向律师送达阅卷光盘,并以短信和电话的方式告知其阅卷密码,减少律师群体出行风险。面向外地律师提供的即时登记、即时刻录、即时领卷等“马上就办”服务受到普遍好评。针对疫情期间“会见难”问题,我院提出利用公众节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律师会见的建议也被全市监管场所采纳推广。
四、深化司法改革,夯实发展基础,为基层建设打造福田检察样本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抓基层、打基础作为长远之计和固本之策”。作为基层中的基层,打基础、强素能、促改革是新时代福田检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党的建设迈上新台阶。继续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树牢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年召开党组(党委)会、理论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讲党课、检察官教检察官等多项学习活动71场次,推进党性教育常态化。坚持严管就是厚爱,通过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执行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14、机关党建检视整改、模范机关创建、示范办公室(服务窗口)评比等多种方式狠抓作风建设,共开展检风检纪检务督察3次,发现曝光轻微不规范问题8个,开展谈心谈话提醒52次,研究制定以案促改措施15项。
深化改革实现新突破。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设立第一、二、三、四、五、六检察部和综合业务部7个检察业务机构,设立政治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和检务保障部3个司法行政机构。建立与新型办案模式相适应的检察管理体制,合理调配人员107人次,进一步凸显司法专业化属性。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机制,检察长、副检察长办理案件51件;深化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晋升检察官17名、遴选员额检察官5名,完成员额检察官由薪级制工资向国家职务序列套改。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设置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考评指标,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为基本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
检察队伍呈现新面貌。构建教学管理体系,将“教学研骨干队伍”升级为“检察教官”队伍,设计案例指导、作业实习、圆桌对话等十余项教学组织建议,提升研讨式、互动式、对话式教学比例。加强履职能力培训,组织政治轮训班、检察业务培训班16场次,参训人员932人次,轮训率达100%。重视在基层培养磨练干部,先后派出三名检察人员深入社区和健康驿站参与一线疫情防控、选派一名检察官赴西藏林芝挂职锻炼。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策划开展庆祝建院三十周年文化活动,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向心力和创造力。
内外监督取得新成效。全年发布程序性信息3395条,公开法律文书1521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104条。充分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案件的监控、预警、指导和督察,共监督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问题20次、超期办案13次,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1份。发挥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和监督管理作用,严格把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全年召开检察委员会27次,讨论决定案件347件、改变承办人意见2件。对随机抽取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优化检察官办案监督。加强公共关系建设,先后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司法监督员30人次参加公开听证等各类检察开放日活动。
科技强检涌现新成果。推动科技强检再升级,政法协同平台建设基本完成,实现了办案材料全扫描、办案信息全共享、办案业务全覆盖、办案流程全监督。在全市检察系统率先建成数字智能化院史馆,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和机器人宣讲功能,推动现代科技和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率先使用智能证件管理系统,推动出国(境)证件管理向自动、高效、精准转变,达到人员去向留痕全链条闭环管理。智能化移动检务工作系统投入使用,未成年人检察智慧帮教系统在全市继续推广,智慧楼宇等项目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检验和完善。
过去的一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充满希望的丰收之年:我院第三次荣获“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称号,是深圳唯一获评的基层检察院,也再次荣获“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称号。6个集体、18人次获上级表彰,其中,4人次荣立个人“三等功”,政治部荣获“全省检察机关政工信息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公益诉讼检察部荣获“集体嘉奖”;朱上宏同志获评“广东省扫黄打非先进个人”,曾艳同志获评“广东省三八红旗手”,刘海燕同志获评“广东省优秀公诉人”,王宁、林国辉同志分别入选深圳市“普法宣讲团”和2020年度“政法群英榜”。
各位代表,2020年是福田区建区30周年。三十年来,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区人大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和区政协以及各位代表的大力支持下,在历任领导和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福田检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为特区法治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此,我代表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各位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但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一是落实上级部署缺乏敏锐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服务大局的思路还不够开阔;二是基层法律监督供给与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不相适应,司法理念的更新还不能完全做到与时俱进;三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协调不充分,办案和监督的质效还需提高;四是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干部素质和活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智慧检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短板,一定程度制约检察事业发展。这些问题,我们将着力加以解决。
2021年是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的首年,也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为福田新三十年再出发、首善之区开新局贡献力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目标是打造新时代“五好”基层检察院,争取在以下五个方面“先行示范”:
一是党的建设扎实。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坚决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夯实检察干警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基础,努力构建以党组政治学习为龙头、全员政治轮训为重点、支部政治学习为基础的常态化政治教育新格局。依托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基层院“一院两品”15活动,重视“党建一品”建设,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认真执行政法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
二是检察理念先进。完善检察办案保护创新创业容错机制,加大对产权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研究力度。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当好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加速推进检察听证工作,完善听证形式。高度重视司法质效,切实降低“案-件比”。贯彻“谦抑慎刑”理念,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完善多元调处接访制度,探索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加快推进“检察+科技”智能化建设,搭建司法便民平台。
三是职能发挥全面。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以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为牵引,着力提升人民安全感。建立健全超期办案、超期羁押监督机制,继续加强对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完善在公安机关派驻检察室工作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健全打击和预防虚假诉讼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拓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持续跟踪社会热点问题,重点关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领域。探索构建精准帮教专业化社会支持体系,不断链接社会资源,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四是能力素质突出。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积极适应新时代特区法治建设新要求,优化检察人才结构,加大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机制。深化检察职业良知培育活动,探索建立职业良知评价体系。重引导、强保障、严惩戒,推进检察人员职业良知与专业能力相匹配、共提升,以干净的心态守护法律的尊严。
五是纪律作风优良。倡导快起来、走起来、严起来,推动作风持续好转。坚持从严治检,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干预过问司法案件处理的“三个规定”,准确运用“四种情形”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用好案件评查抓手,持续规范司法行为。全面提升阳光检务工作,积极倾听社情民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位代表,处在新发展阶段,全体检察人员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用司法的力量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会后,我们一定认真落实代表审议的意见,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一:有关数据图表
附件二:名词解释
1. 六稳六保:2019年9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精准施策加大力度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六方面工作。2020年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部署当前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强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六方面工作。
2.三大新引擎:即福田新三十年再出发的三大总牵引——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环中心公园活力圈,分别对应科创、金融和时尚三大产业,实现中央创新区、中央商务区和中央活力区三大定位。其中,2017年至2020年深港两地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发展“港深创新及科技园”,规划建设“深方科创园区”,双方共同构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分别被写进了中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2020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部署“规划建设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这一重大国家战略平台。
3.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四大检察、十大业务: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重组十大业务机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并行。201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问中,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即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5.总体国家安全观: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11种安全。
6.两项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部门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监督立案和监督撤案。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7.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推动解决行政非诉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行政决定进行强制执行的活动,以及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自行强制执行的活动。
8.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了《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居民委员会,学校、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者,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救助机构,社工机构,旅馆等凡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
9.“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检察为民综合服务网络平台,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四种渠道,向社会提供“一站式”检察服务,并配置安检区、等候区、接待区、受理区及综合配套区五大功能区,建成集业务咨询、控告申诉、案件管理、国家赔偿与国家司法救助、律师接访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促使检务公开和司法服务更加高效便捷。
10.案-件比:所谓“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所谓“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两者之比即为“案-件比”,被形象地比喻为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首次明确提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建设这一课题。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标志着检察机关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正式建立。
11.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由此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6年9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圳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实施《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对改革试点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明确。
12.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进司法规范化、管理科学化,集中研发部署的融办案、管理和统计于一体的全国四级检察院纵向贯通、横向集成、资源共享的司法平台系统,对检察机关每个办案环节设置明确的流程指引和预警功能,对办案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化设计,对重要环节实行节点控制,使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全程网上运行,有效促进严格规范执法。
13.电子卷宗管理系统:是指在案件受理前或案件受理过程中,将原始案卷材料依托数字影像技术、文字识别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等媒介技术制作而成的具有特定格式的电子文档和相关数据。相对于传统纸质卷宗,它可以海量存放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多人同时查阅和打印,便于检查办案质量、加快办案流程、交流办案经验和提高办案水平。
14.防止司法干预的“三个规定”:为确保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先后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无论是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司法人员或领导干部身边人员及亲属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的,都应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15.一院两品:2020年5月18日,《广东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基层人民检察院“一院两品”共建共享活动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全省检察机关施行,明确规定:“一院两品”是对2017年以来全省基层检察院“一院一品”创建活动的深化和发展,旨在以党建工作品牌和业务工作品牌建设为载体,以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为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省检察院主导、市检察院主抓、基层检察院主责的共建共享活动工作机制,努力培育和宣传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社会认可度高的优秀品牌,逐步构建起一个定位准确、特色鲜明、运转有效、布局合理、在全省甚至全国有影响力的基层检察院建设品牌体系。
附件三:典型案例
1.钟某某诈骗口罩款案:疫情发生伊始,口罩成为稀缺资源。被害人文先生为筹集本商会相关企业复工所需的口罩,多方寻找购买渠道均未果。2020年2月中旬,文先生看到被告人钟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后,立即与其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单价人民币2.8元的价格交易15000个口罩,共计人民币4.2万元。文先生按约先期支付了5千元定金。2月18日,钟某某向文先生快递了20余个口罩,并将真实的快递单号和在快递现场拍摄的他人装有大宗快递的箱子发给被害人作证明。文先生见后信以为真,于是支付了余款人民币3.7万元,并继续联系购买。被告人钟某某故伎重施,以同样的手法继续骗取了文先生共计人民币8.4万元。文先生收到快递后发现数量相差甚远,意识到自己被骗,立刻报警,2月21日钟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某某获判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套路贷”002专案:被告人刘某某、戴某、陈某、熊某于2013年起先后结伙合股控制经营深圳市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套路贷金融犯罪。其作案手法有两种:第一种是常规套路贷,即被害人以信用向上述被告人贷款,被告人欺骗被害人签订大量空白合同、借据等材料,约定高额利息,并指定被害人还款至被告人公司控制的其他账户,在被害人逾期后,否认收到被害人之前的还款额,利用之前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合同,向法院起诉,申请冻结、执行被害人的固定资产,要求被害人归还的款项大大超出被害人的实际借款额;第二种是新型的房产过户型套路贷,即以外呼、短信方式寻找有需要的客户并为其设计过户贷的方案,先要求客户自己找代持人,继而公司提供信得过的员工为客户代持房产,将房产转移到公司控制。继而以简便程序、方便操作、高效放款为由让客户签署大量空白合同,并要求客户做全权委托并进行公证。银行放款后,除扣除正常费用外,单方多扣除客户一大笔费用,且不与客户核对。如客户提出疑问,则会以控制房产的单方优势对客户进行施压,演变成敲诈客户接受该笔费用。借款发放后不会刻意制造客户违约,但当客户出现财务危机提出卖房时,公司会以过户不满两年税费高、客户不具备购房资格、房产代持人联系不上等理由拖延客户卖房来达到继续向客户拆借资金垒高债务的目的。当客户房产与债务相差不多后,公司开始追款,要求客户卖房平债,因为卖房主导权在公司,卖房后尾款直接回到公司,公司会再次以各种名目的费用对尾款进行扣除,最后将剩下不多的钱转给客户,甚至不和客户结算直接两清。最终,客户房产的全部价值被公司非法占有。上述被告人在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以刘某某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犯罪数额达上千万元。最终,被告人刘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判处十四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罚,涉案房产等赃款、赃物亦大部分被处置返还被害人。
3.假冒“华为”手机配件案:本案是一起横跨全国多省市、侵害知名民族品牌注册商标的案件。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成立后创办了数码设备维修互联网平台,主营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维修以及数码产品回收,在全国29个省77个市开设了110余家维修中心。该公司在重庆市设立总部,由被告人吴某、江某某负责平台运营;在深圳市设立采购中心,由被告人姜某某负责收集配件的采购、品质、库存等供应链管理,向全国各维修中心配送手机配件。为牟取利润,该公司未经华为、苹果公司等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在明知其采购的手机屏幕总成、后盖、电池等手机配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情况下,仍为客户提供手机配件更换等维修服务,将假冒的手机配件销售给客户。我院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尤其是对涉案商标使用情况、涉案物品销售情况、买家证言、交易明细等证据进行核实和甄别,并全方位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合法取证,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最终,被告人吴某、江某某、姜某某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4.“大疆”公司职务侵占案:2016年10月,被告人阮某某入职大智无疆科技有限公司任机器维修员,后于2019年3月份调任该公司深业上城店店长。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阮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收取客户现金不上缴、篡改公司计算机“管家婆”销售系统数据、做假单据平账等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30543元。审查起诉期间,阮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将所得赃款全数退还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被告人阮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十个月,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阮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5.林某某职务侵占案:2015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入职深圳市某通讯有限公司任职销售员,负责采购手机等工作。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虚构公司向有关单位买卖手机的交易事实,并向公司财务谎称交易方变更收款银行账号,让公司财务将所谓货款支付到其指定的陈某某、姚某某、刘某等个人银行账号,进而从中套取公司钱款。经查,被告人林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该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620余万元,有关钱款被其用于偿还赌债或挥霍。2020年4月至5月期间,经该公司多次追讨,被告人林某某共退赃人民币25万余元。2020年9月,我院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全部侵占款项。
6. 唐某、黄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犯罪嫌疑人唐某为某旅行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该公司业务员。2018年起,二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杜某(另案处理)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为三名不符合办理港澳商务通行证条件的客户办理签证,并按每个签证人民币29800元的标准收费,其中唐某、黄某某所在的营业部非法收取人民币14800元,杜某非法收取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因被举报案发。我院在侦查阶段对二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本案属于非暴力犯罪案件,二人均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属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节,且证据已固定收集完毕,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其负责的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遂建议公安机关对二人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建议为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7.五十四人假冒境外期货交易实施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注册关联两家网络科技公司及一家技术研究院,在广州市设立了三处办公地点,另在马来西亚设立了一处海外事业部,招募员工组成犯罪集团,利用自行非法搭建HDI、CIG、AGE等虚假境外期货交易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经过培训的销售部员工获取客户资源,使用控制的多个微信添加对股票有兴趣的客户,再筛选无相关专业知识及敏感度的客户,以虚假的公司宣传资料诱骗客户,把客户拉进微信直播间。之后所谓的“讲师”会在直播间为客户分析、推荐股票,其最终目的就是将涉案平台推荐给客户。同时销售团队各业务员均会使用多个微信小号潜身在直播间群里冒充“讲师”或者其他客户充当水军,诱导客户到涉案平台上开户交易。在该虚假平台的资金并未实际接入任何真实期货市场情况下,客户开户并向平台提供的账号转账后,资金随即被转入到该集团控制的多个银行账号上控制及分赃使用,平台后台则为客户生成账号并填入相应数字代表入金。后续“讲师”或者业务员直接对客户交易进行指导,诱导客户频繁交易、高买低卖、小赚大亏;发现客户稍有盈利的情况就立即引导客户止盈;在客户投入或者亏损较少时,诱骗客户继续持有或加仓,最终导致客户出现较大亏损后才引导客户止损离场。每当有客户察觉被骗,该集团则交由风控部门处理,以退款给予补偿等方式安抚客户。各销售团队队长还负责统计本队发展客户数、入金出金及交易手数,作为成员的业绩考核。经对涉案平台数据库审计:目前有500余名被害人在涉案平台交易,入金1600余万美金,被害人损失高达人民币8千余万元。2019年2月,公安机关集中收网,分批抓获境内公司、境外回国犯罪嫌疑人80余名,最终提请批准逮捕54人。我院批准逮捕其中51人,后4名主犯上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另外47人以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最终,4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两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8.陈某醉驾案:本案是我院首例顶格量刑建议的醉驾案件。2020年9月6日1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证被吊销)酒后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主道益田立交路段(快速路)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车,遂将车停在道路中间,并下车走到路边天桥下用手机下单叫代驾。执勤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天桥下发现被告人陈某,并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被检出乙醇,含量为154.60mg/100ml。经查,被告人陈某不仅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刑,还曾因危险驾驶罪先后两次被判刑。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快速路无证醉驾、逃避检查及前科劣迹情形,我院建议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最高法定刑六个月拘役,获法院当庭采纳。